近年#MeToo事件連環爆,立法院2023年三讀通過新版性平三法,將於2024年3月8日正式實施。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精神科醫師楊聰財歸納5大重點,包括:適用範圍擴大、改善申訴制度、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最高關3年、罰鍰上看100萬。
新版性平三法究竟改了什麼? 5大重點一次看
台灣2023年MeToo事件延燒各界,各式樣的性騷擾事件、甚至疑似性侵害事件不斷爆發,促使了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加速進行修法,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防法」),也就是新版性平三法。
- 擴大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校園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平法》僅限教育部管轄的學校、亦即各級公私立學校可以用,但是由國防部管轄的軍事學和預備學校、由警政署管轄的警察各級學校、由法務部管轄的少年矯正校,卻無法以《性平法》處理性騷擾,此次明文將這些學校納入。
而在職場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工法》規定被害人「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性騷擾,才納入該法管轄範圍,常見的情境,如有人遭同事從上班時間騷擾到下班時間,會出現在上班時間遭騷擾的情境適用《性工法》、下班時間則改為適用《性防法》,也導致出現加害人做同一行為卻可能受到不同懲處的現象。
此次修法中,雖未移除條文中「執行職務」的定義,但明定3種非工作時間被職場往來人士性騷擾的情境,也屬於《性工法》管轄範圍。
- 改善申訴制度
性工法變化最大,設通知機制、外部申訴的機制;性平法與性防法簡化流程。
- 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
新法上路後,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受害人不會在1年後便求助無門。
- 「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
最高關3年、罰鍰上看100萬。
- 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
性騷調查期間被害人可請求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老闆不得拒絕。
新版性平三法重點:完善申訴流程+重罰
楊聰財說明,此波性平三法修法以「完善申訴流程」和「重罰」為主軸。三讀後的新版,引入公司發生性騷擾案件需向勞工局「通知」的機制,也首度規定受害人如不服公司性平會申訴結果、或遭受公司雇主騷擾,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請調查,補上一大破口。
修法的另一重點,是將利用雙方不平等地位的「權勢性騷擾」,視為特別嚴重的犯行,在民事、刑事、罰鍰上都加倍重罰,並給被害人較長的申訴期,以及可以繞過內部處理、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機會。
對於企業來說,最為重要的當然便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訂,該法將分成兩大部分,分別自112年8月18日與113年3月8日開始正式施行,特別是對於雇主所應善盡的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增訂更多的具體規範。
「性平法」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到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教職員工將負擔1倍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校長則為3倍至5倍。
性騷擾法部分:修法將嚴懲並遏止權勢性騷擾,提高性騷擾行政及刑事責任,並增訂民事責任損害額1倍至3倍賠償金,行政罰最高處60萬元,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民事懲罰性賠償金。
另外,未來受理申訴窗口將明確化、簡化申訴流程,並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至3年,同時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以及定明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委員組成比例等。
防治性騷擾仍有漏洞 專家:有待修法
楊聰財表示,性平三法修訂是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的新里程碑,更是還給#MeToo被害人正義的第一步。然而,所有事情都還有進步的空間,包括修法。例如針對新法,也有專家或者事單位提出遺憾與期盼以後再修法的呼籲:
以民進黨婦女部、青年部性騷案為例,受害人事發告知主管,卻遭打壓,被迫離職,《性工法》此次修法仍未處理此困境──「禁止雇主報復」罰則原本就是罰2至30萬元,此次完全沒調整;雇主未妥善處理性騷擾,過去罰10至50萬元罰鍰,實務上幾乎都是從最輕開始罰,也就是落在10萬元左右,這次調整為2至100萬元罰鍰,雖看起來上限提高,但很可能會變成從2萬開始罰,其實懲處力道反而大幅降低。
以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鄭正鈐性騷記者案為例,按照新法,該用《性工法》,但因為立委既非雇主、亦非受僱於公司,等於落入真空地帶,受害記者依舊無法要求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開罰行為人,還是只能走訴訟程序,才能懲處到行為人,這恐怕是這次修法後的漏洞。
至於宗教團體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司法實務上仍認定當事人之間需有打考績等關係,才屬於權勢性騷擾,故牧師騷擾下屬會落入此範圍,但牧師騷擾信徒,卻不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此次修法只在立法說明中增訂宗教、信仰等都在權勢性騷擾認定範圍,仍難說有填上此漏洞。
楊聰財最後呼籲,更重要的事情在於修法不是#MeToo運動的結束,因為比起修法,更困難的是文化的改變,如何改變過去縱容加害人的文化,真正在校園、職場、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才能真正從源頭接住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