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醫療再進步,只要涉及醫療行為仍存有相關風險,近期就發生抽脂引發身亡的醫療糾紛,家屬質疑院方延誤疏失,院方卻認為一切符合正規程序,若發生這類的醫療糾紛,到底該由誰來裁決責任歸屬?消費者又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若醫師已解說手術可能會有的問題,患者也簽立手術同意書,最後手術還是有狀況發生,醫師/院方是否能免責?
江皇樺律師指出,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原則上除非有情況緊急,手術前都應該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所以術前的說明以及手術/麻醉同意書的簽立,都是醫療法所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的「義務」。
至於手術中或手術後仍然有狀況(受傷或死亡的結果)發生,所應釐清的,則是醫療機構是否在實施手術當中有所過失,或者是基於患者自身身體因素所產生的結果,這個和是否履行醫療法第63條術前說明、告知並簽立同意書等義務是兩回事,並不會因為醫師已經依醫療法第63條履行術前說明、簽立同意書的義務後,後續就可以對手術結果完全免責。
若診所端認為手術程序皆符合正規程序,但患者家屬質疑院方急救有疏失,應由誰判決責任歸屬?
患者家屬如果質疑院方急救有疏失,以本次抽脂致死案例為例,發生了患者死亡的結果,刑事上家屬可以提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基本上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最終都要由法院來判決決定責任的歸屬,也就是醫師是否須對患者死亡的結果負擔刑事/民事責任。
但實際上,法官、檢察官大多不是醫療專業出身,所以勢必要送請專業鑑定。醫療法第9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其職責即包含「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也只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鑑定),目前是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底下的「醫事 鑑定小組」為鑑定。而衛福部針對鑑定的流程,也制定了「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大抵上均是依委託鑑定機關所送的卷證資料為判斷。
院方提及,為維護患者隱私,手術房內未安裝監視器,若在過程中發生疏失,民眾又該如何維護權益?
基本上除非是大型的教學醫院為了特定目的需要,一般醫療院所的手術房內大多不會安裝監視器,這也造成了事後萬一發生醫療糾紛,對於患者方而言舉證上的困難。所以,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就要以間接的證據來間接證明。
江皇樺律師提醒民眾,第一要注意的就是「相關的時間點」。何時施行手術,何時通知送醫,認定是否有延誤的情事;第二則是初步送醫應盡量送大醫院,同時保留診所以及送醫後救治過程完整的病歷資料,提供給醫審會鑑定;第三則是必要的狀況下無論是患者或是醫療院所,最好在術前的諮詢、說明時都錄音。當然手術當下實際上也不太可能錄音,但醫療糾紛主要就是越能夠盡其所能地提供資料,越能協助醫審會作出完整的鑑定結果。
若判定醫療糾紛責任為院所/醫師所屬,需負哪些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經過醫審會認定應由院所/醫師負責,原則上法院也會尊重醫審會的認定而為判決。此時醫師除了刑事上可能會有過失致死/傷害/重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依民法第184條也會需要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院所則是依民法第188條和醫師連帶負擔)。
江皇樺律師說明,損害賠償的內容基本分為「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賠償」,基本上這個項目不會有書面的單據,所以多由法院依照雙方的學、經歷、經濟能力等因素來酌定一金額;「財產上」則要依據單據,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如果發生死亡結果則有喪葬費用)。比較特別的是,看護費用並不需要實際上真的聘僱看護,一般只要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載明一定期間內需要專人看護,就可以主張看護費用(家人照顧也是須要時間跟成本的),目前實務多以一日2,000~2,500認定。如果因為手術的傷害造成無法工作期間薪資的損失,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也可以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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