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台版癌症藥品基金 籲健保署仿效英國制度

台灣癌症希望基金會建議健保署可仿效CDF的精神辦理「癌症藥品基金」,同時蒐集病人實際的用藥效果及經驗(RWE)、搭配再評估機制等配套措施,作為後續是否納入健保給付決策的參考。

台灣癌症希望基金會建議健保署可仿效CDF的精神辦理「癌症藥品基金」,同時蒐集病人實際的用藥效果及經驗(RWE)、搭配再評估機制等配套措施,作為後續是否納入健保給付決策的參考。

英國於2011 年成立癌症藥品基金(簡稱 CDF),第一代 CDF 設立是英國國民健康服務體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採用價值基準藥品計價(value-based)之前一中繼方案,以提高癌症病人使用新藥的機會及提升英國公費醫療服務制度的癌症照護為其設立的精神,一開始每年提供2億英鎊給付創新癌症新藥,但因沒有明確的藥品給付管理制度,最後超支到3.4億英鎊,必須重新改制。

自2016年7月29日起,新的癌症藥品評估及給付方案開始運作(俗稱為第二代癌症藥品基金),由英格蘭國民健康服務體系(NHS England)和國家健康與照護卓越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簡稱 NICE)共同負責,二個公部門與藥廠一同合作,透過更多的資料收集,解決新癌症治療的療效不確定性,這些額外收集的資料將對NICE決定新治療是否納入常規的給付有所幫助。

仿效英制度 癌症希望基金會給予政策建言

癌症希望基金會建議健保署可仿效CDF的精神辦理「癌症藥品基金」,同時蒐集病人實際的用藥效果及經驗(RWE)、搭配再評估機制等配套措施,作為後續是否納入健保給付決策的參考,例如歷經五年才納保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若當初能有癌症藥品基金作為配套機制,或許可縮短納入給付的時程。

配套財源可以考慮菸品健康福利捐、公益彩券盈餘及癌症藥品的MEA回饋金,若財源挪移受法規限制,也可考慮開放社會各界或企業捐款成立基金;管理上仍需回到健保署,應投入適當的編制與經費維持運作,讓病人及早使用合適治療以降低不必要的醫療耗用,這才符合衛福部「投資健康」的政策方針。

英國CDF改革內容一次看

1. 第二代 CDF 改革的目的

(1)加速具前瞻性的癌症新治療的使用。

(2)強化納稅人的公費醫療價值。

(3)透過加速 NICE 審議程序與 CDF 藥品收載管理,向願意合理訂價的藥廠為其具前瞻性之藥 品提供快速通道以獲取給付。

2. 第二代CDF在改制後的四個主軸

(1)新的審查機制:NICE 在藥品申請許可證同時即開始審查,提出該藥物是否進入 CDF 的支付計畫。 (2)透過過渡性給付讓病人盡早使用新藥。

(3)管理協議的簽署:須包含臨床使用資料的收集分析與協議給付價。

(4)整體總預算的管控。

英國藥品審查制度具前瞻性

為加速新藥審查,幫助病人及早使用新藥,英國藥品審查制度上的設計極具前瞻性。英國第二代 CDF 結合NICE科技評價流程,並帶入平行審查概念,即在藥證審查的同時,NICE 便召開相關審議委員會會議並提出科技評價初審建議書,一旦取得藥證,在最終評價確立前,初審建議為正向建議者,即可透過CDF過渡性給付,讓患者盡早用到新藥。

當藥證通過後九十天內,NICE需完成最後的科技評價建議書,若其建議係納入常規給付,則改由NHS支付;對於具前瞻性但臨床療效仍有不確定性的新藥,若考量收集臨床用藥資訊或臨床試驗數據將可改善臨床療效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改善成本效果的不確定性,則NICE評價會建議進入CDF給付,此時藥廠可以決定是否接受NICE的初審建議進入CDF 給付方案。

同意參與CDF給付的藥廠,將與NHS參酌NICE評價意見,共同簽訂臨床資料收集與給付財務的管理協議,並受CDF總額預算的財務支出管控方案。在CDF給付期間,藥廠必須根據臨床資料收集協議合約內容,於CDF給付起二年內收集並提供後續的臨床數據供NICE作出最終的審議建議。

▋延伸閱讀

▋推薦影音

▋關注我們

Back to top
copy sharing button